
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生命科學產業高端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光明區生命科學產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推動產業高端發展,培育企業做大做強,根據《深圳市光(guang)明區現(xian)代產業體(ti)系中長期發展規劃(2020-2035)》,特制定本(ben)措(cuo)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shi)用于注冊登記(ji)地、納稅地和統計(ji)地均(jun)在光明區,具(ju)備(bei)獨立(li)法人資格(ge),且從事(shi)生物制藥(yao)、高端醫療(liao)技術(shu)、醫藥(yao) CRO/CMO、精準醫療(liao)、數字生命、中醫藥(yao)研發、前沿技術(shu)等領域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企(qi)業、事(shi)業單位、社會團體或(huo)民辦非(fei)企(qi)業單位等機構。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條 對依托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臺在光明區開展成果轉化的生命科學產業化項目,按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的 30%,分三年給予總額最高為 800 萬元的資助。(區科技創新局)
第四條 對經區科技創新局備案及評審認定,企業與光明科學城前沿交叉科研平臺聯合開展的企業委托研發項目,按企業實際支付項目資金的 5%予以資助,資助金額最高為 10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
第五條 對為區內企業提供醫藥研發、藥物臨床前安全性評價、藥物臨床試驗等服務的區內醫藥研發合同外包機構(CRO)、藥物臨床前安全性評價機構(GLP)、藥物臨床試驗機構(GCP)等服務機構,按上述年度服務金額的5%給予資助,每家年度資助金額最高為 100 萬元。對采購前述服務機構服務的企業,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5給予資助,每家年度資助金額最高為 20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
第六條 對上一自然年度完成臨床 I、II、III 期研究的新藥項目,分別按所獲市級資助金額的 20%、30% 、50 %給予企業配套資助,每家企業年度資助金額最高為 500 萬元;對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新藥項目,給予企業一次性 200 萬元的獎勵。(區科技創新局)
第七條 對上一自然年度取得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首次注冊證書的企業,每個產品首次注冊證書分別給予企業 50 萬元、200 萬元的資助。對獲得第二類、第三類其中一種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 50 萬元的資助。每家企業年度資助總額最高為 50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
第八條 對將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地址變更到光明區的企業給予最高 50 萬元獎勵,對將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地址變更到光明區的企業給予最高 20 萬元獎勵。每家企業年度獎勵總額最(zui)高為(wei) 500 萬(wan)元。(區(qu)科技(ji)創(chuang)新局)
第九條 對獲得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研發機構,以及新(xin)遷入(ru)光(guang)明區的新(xin)藥上市許可持有人,每(mei)個批準文(wen)號給(gei)予300萬(wan)元(yuan)(yuan)獎勵(li)(li),每個主體年度(du)(du)獎勵(li)(li)金額最高(gao)為 500 萬(wan)元(yuan)(yuan)。對按照(zhao)藥(yao)品(pin)上(shang)市許可持有人制度(du)(du)、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du)(du)承擔生產(chan)(chan)的(de)企業, 年度(du)(du)產(chan)(chan)品(pin)委托生產(chan)(chan)金額超過 1000 萬(wan)元(yuan)(yuan)的(de),按經核(he)定的(de)產(chan)(chan)品(pin)委托生(sheng)產合同收入實際發票金額(e)的2%給予獎(jiang)勵,每個藥品品種最高100 萬元(yuan),每(mei)家企(qi)業年度金額最高為 300 萬元(yuan)。(區(qu)科(ke)技創新局)
第十條 對獲得中藥經典名方復方制劑注冊審批的企業,每個批準文號給(gei)予 100 萬元獎勵,每家企(qi)業年(nian)度獎勵金額最(zui)高(gao)為30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ju))
第十一條 對提供檢測、分析、測試、生物資源與實驗等服務的企業或機構,按上一自然年度新增儀器設備投資的30%給予資助,每(mei)家(jia)年度資助金(jin)額(e)最(zui)高為 300 萬元(yuan)。(區科技創(chuang)新局)
第十二條 對新獲得或新落戶光明區的國家、省市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xiang)目(mu),分別(bie)給予最(zui)高為 80 萬元、50萬元的(de)資助。(區科(ke)技(ji)創新(xin)局)
第十三條 對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留在光明區發展,且上(shang)一自然年(nian)度營業收入(ru) 1000 萬元以(yi)(yi)上(shang)、同(tong)比增(zeng)長 10%以(yi)(yi)上(shang)的,給(gei)予一次性(xing)30萬元資助。(區科(ke)技(ji)創新局)
第十四條 對經區科技創新局備案,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投融資機構股權投資的企業,按投資機構實際投資(zi)額的30%,分三年(nian)給予(yu)總額最高(gao)為 500 萬元(yuan)的資(zi)助。(區科(ke)技(ji)創新局)
第十五條 對注冊未滿五年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營業收入的 2%,一次性給予最高為 100 萬元的創業資助。(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六條 對新落戶且納統在光明區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xing)給予 50 萬(wan)元資助。(區科(ke)技創新局)
第十七條 打造“隱形冠軍”培育庫,每年認定一批成長型企業,每家企業給予 80 萬元獎勵;對企業在享受區級普惠性研發費用補助基礎(chu)上(shang),再按其研發費用較上(shang)年增長部分的 10%給予資(zi)助,每家資(zi)助金額最(zui)高為 100 萬元。(區科技(ji)創新局(ju))
第十八條 打造“瞪羚企業”培育庫,每年認定一批科技型企業,每家企業給予 30 萬元獎勵;對企業在享受區級普惠性研發費用補助基礎上(shang),再按其研發費用較(jiao)上(shang)年增長部分的(de) 15%給(gei)予資(zi)助,每(mei)家資(zi)助金(jin)額最(zui)高為 50 萬元。(區(qu)科技創新局(ju))
第十九條 對獲市級及以上有關部門認定首臺(套)醫療設備的企業或機構,按認定后一年內首臺(套)產品銷售金額的 20%給予獎勵,單個產品最高獎勵為 500 萬(wan)元。(區工業和信息(xi)化局)
第二十條 對獲得美國 F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認證、歐盟 cGMP(動態(tai)藥品生(sheng)產管理(li)規范(fan))認(ren)證(zheng)等國際市場準入認(ren)證(zheng)的企業,按(an)單項認(ren)證(zheng)費用的 50%給(gei)予資助,每家(jia)年度資助金(jin)額最高為 100 萬元。(區工(gong)業和信息化(hua)局(ju))
第二十一條 對(dui)光明區(qu)生(sheng)命科學專業(ye)園區(qu)建設的生(sheng)物(wu)醫藥企業(ye)危險廢棄物(wu)處理(li)設施,按項目總投資的 30%給予資助(zhu)(zhu),資助(zhu)(zhu)金額最高(gao)為(wei) 200 萬(wan)元。(區(qu)工業(ye)和信息(xi)化局(ju))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支付的醫藥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費用, 按不超過實際支出費用的 30%給予資助,每家每年最高資助金額為 50 萬元。(區工(gong)業和(he)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條 支持產業園區集聚生命科學企業,對新增一批規模以上企業的園區運營方給予一次性獎勵:當年新增 5 家及以(yi)上(shang)(shang)的,給(gei)予一次性 75 萬元的獎(jiang)勵;當年新增 10 家及以(yi)上(shang)(shang)的,給予(yu)一次(ci)性 200 萬元的獎(jiang)勵;當年(nian)新增 20 家及以上(shang)的,給予(yu)一次性 600 萬元的獎勵。(區科技(ji)創新局)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與光明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的資助與獎勵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中除第十九條“首臺(套)銷售資助”、第(di)二(er)十二(er)條“危險廢(fei)棄(qi)物處理(li)費用資助”外(wai),其余項目不(bu)受企業上一年度在光明區地方財力貢獻的限制。
本措(cuo)施(shi)支持項目有數(shu)量(liang)和額度限制,受區經濟(ji)發展專(zhuan)項資(zi) 金年度總(zong)額控制。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深圳市光明區科(ke)技創新局負責(ze)解釋。
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新材料產業引領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光明區新材料產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推動產業高端發展,培育企業做大做強,根據《深圳(zhen)市(shi)光明(ming)區現代產業體(ti)系中長期發展規劃(2020-2035)》,特制定本(ben)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均在光明區(qu),具備獨(du)立法人資格,且(qie)從事優勢材料(liao)(liao)、關鍵戰(zhan)略材料(liao)(liao)及前沿(yan)材料(liao)(liao)等(deng)領域研發、生(sheng)產和服(fu)務(wu)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deng)機構。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條 對依托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臺在光明區開展成果轉化的新材料產業化項目,按不超過項目(mu)實際總投資額的(de)(de) 30%,分三年給予金額最高(gao)為 800 萬元(yuan)的(de)(de)資助。(區科技(ji)創新(xin)局)
第四條 對經區科技創新局備案及評審認定,企業與光明科學(xue)城前沿交叉(cha)科研平臺聯合開展的新材料領域企業委托(tuo)研發項(xiang)目(mu),按企業實(shi)際支付項(xiang)目(mu)資金的 5%予以(yi)資助,資助金額最高為100 萬元(yuan)。(區科技創新(xin)局)
第五條 對世界 500 強、中國 500 強、民營 500 強、新經濟500 強(qiang)及深圳工(gong)業(ye)(ye)百強(qiang)企(qi)業(ye)(ye)在(zai)光(guang)明區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ge)、符合新(xin)材料產業(ye)(ye)發展方向的研發中(zhong)心,在(zai)享受(shou)區級普惠性(xing)研發費用補助基礎上,連續(xu) 3 年(nian)按照該研發中(zhong)心上一(yi)自然年(nian)度核準研發費用的 10%予以額外(wai)資(zi)助,每年分別給予金額最高為 1000 萬元、800 萬元、6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的資(zi)助。(區科(ke)技(ji)創新局)
第六條 對獲得國家科技主管部門立項,且單筆資助為 100萬(wan)元以上(含)的科(ke)技型中(zhong)小企業,按所(suo)獲國家(jia)資助的 50%給予配套資(zi)(zi)(zi)助,每(mei)家(jia)企(qi)(qi)業每(mei)年配套資(zi)(zi)(zi)助金(jin)額最高(gao)為 500 萬元。對獲(huo)得市(shi)發改部門(men)產業化事后補(bu)助項(xiang)目(mu)、市(shi)科(ke)創部門(men)技術攻關項(xiang)目(mu)、市(shi)工信部門(men)產業鏈(lian)關鍵(jian)環節提升項(xiang)目(mu)等新(xin)材(cai)料領域扶持資(zi)(zi)(zi)金(jin), 且單筆資(zi)(zi)(zi)助為 100 萬元以上(shang)的科(ke)技型中小企(qi)(qi)業,按所獲(huo)市(shi)級資(zi)(zi)(zi)助的 30%給予(yu)配套資(zi)助,每家企(qi)業(ye)每年配套資(zi)助金額最高為 200 萬(wan)元。(區科技(ji)創新(xin)局(ju)、區工業(ye)和信息(xi)化局(ju))
第七條 對上一自然年度購買或融資租賃單臺(套)價格 200萬元以(yi)上大型(xing)科研儀(yi)器設備的(de)科技型(xing)中小企業,按(an)購買(mai)或融資租賃合同實際支付(fu)金(jin)額(e)的(de) 10%給予資助,每家(jia)企業每年資助金(jin)額(e)最高為(wei) 200 萬元(yuan)。(區科技(ji)創新局)
第八條 對新獲得或新落戶光明區的國家、省市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分別給予最高為 80 萬元、50 萬元的資助。(區科技創新局)
第九條 對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留在光明區發展,且(qie)上一自(zi)然年度營業收入 1000 萬元(yuan)以上、同比增長 10%以上的(de),給予一(yi)次性(xing) 30 萬元(yuan)資助。(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條 對經區科技創新局備案,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投融資機構股權投資的企業,按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 30%,分三年給予金額最(zui)高為 500 萬(wan)元的資(zi)助。(區科技創(chuang)新(xin)局)
第十一條 對新落戶且納統在光明區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gei)予 50 萬元資(zi)助。(區科技創新局(ju))
第十二條 打造“隱形冠軍”培育庫,每年認定一批成長型企業,每家企業給予 80 萬元獎勵;對企業在享受區級普惠性研發費用(yong)補助(zhu)基礎(chu)上(shang),再(zai)對其(qi)研(yan)發費用(yong)較(jiao)上(shang)年增長部分的 10%給予資(zi)(zi)助(zhu),每家每年資(zi)(zi)助(zhu)金(jin)額最高為 10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三條 打造“瞪羚企業”培育庫,每年認定一批科技型企業,每家給予 30 萬元獎勵;對企業在享(xiang)受區級普惠性研發費用(yong)(yong)補(bu)助(zhu)基(ji)礎上,再對其研發費用(yong)(yong)較上年(nian)增長部分的 15%給予資助(zhu),每(mei)家(jia)每(mei)年(nian)資助金額最高為 5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ju))
第十四條 對年度研發投入不少于500 萬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享受區級普惠性研發費用補助基礎上,再按其實際支出研發費用的 5%給予資(zi)助(zhu),每年(nian)每家(jia)資(zi)助(zhu)金額最(zui)高為 100 萬元。(區科技創(chuang)新局)
第十五條 支持新材料企業推進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對于企業自有核心發明專利從授權之日起 3 年內,形成高新技術產品銷售(shou)額高(gao)于(含)1000 萬(wan)(wan)(wan)元、不足(zu) 2000 萬(wan)(wan)(wan)元的(de),一次性給(gei)予(yu)30 萬(wan)(wan)(wan)元獎勵;形(xing)成高(gao)新技(ji)術(shu)產品銷售(shou)額高(gao)于(含)2000 萬(wan)(wan)(wan)元的(de),給予一次性(xing) 50 萬元獎勵。每家(jia)企業每年最多申報 2 個產品。(區科技創新局(ju))
第十六條 對自主研發生產集成電路關鍵材料的企業,按不超過該關鍵材料銷售發票(piao)金額的 5%給予獎勵(li),每(mei)年每(mei)家獎勵(li)金額最高(gao)為 300 萬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對被國家工信部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和“單項冠軍產品”的企業,分別給予 100 萬元和 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條 對獲得國家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的企業以及經省、市工信部門評定新材料首批次產品的企業,按新材料首批次產品認定(ding)后一年期(qi)間的材(cai)料銷(xiao)售合(he)同(tong)實(shi)際到賬金額的20 %給(gei)予獎勵,最高為 100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多申報 2 個產品。(區工業和(he)信息化(hua)局)
第十九條 對開展技術改造的企業,按所獲市級工業技術改造資(zi)金的(de) 50%給予配套(tao)資(zi)助,資(zi)助金額(e)最高為 200 萬元(yuan)。(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條 對上一自然年度新引進且未獲得用地支持的企業(ye),第一個完整年度(du)實現年度(du)營業(ye)收入 1 億元及以上的,給(gei)予(yu)一次性 100 萬元獎(jiang)勵。(區工業和信息(xi)化(hua)局)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處理有毒有害廢液廢棄物的環保投入,按上年度實際(ji)支(zhi)付環保服務(wu)費用的 30%給(gei)予資助,資助金(jin)額(e)最高為 50 萬元。(區(qu)工業(ye)和信(xin)息化局(ju))
第二十二條 對入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10 家以上,且入駐企業(ye)數量同比增(zeng)長(chang) 20%以上的(de)產(chan)業(ye)園區運營(ying)方,給予(yu)一次性 50 萬元資金資助。(區科(ke)技創新局)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與(yu)光明(ming)區其他同類優(you)惠措施,由企業自主選(xuan)擇申報,不重復資助。
第二十四條 本(ben)措施(shi)的資(zi)助與獎勵資(zi)金在光明區經(jing)濟(ji)發展專項資(zi)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中除第六條“配套資助”、第十六條“集成電路材料銷售資助”、第十八條“首批次材料銷售資助”、第十九條“技(ji)術改造資(zi)助”及第二十一條“環保(bao)投入(ru)資(zi)助”外, 其余項目(mu)不受企業上一年度在(zai)光明區(qu)地方財力貢獻的限制(zhi)。本措施支(zhi)持項目有數量和額度限制(zhi),受(shou)區經(jing)濟發(fa)展專項資(zi) 金(jin)年(nian)度總額控制(zhi)。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 年(nian) 12 月 31 日,由深(shen)圳(zhen)市光明區科技(ji)創新局負責解釋。
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智能產業提質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光明區智能制造產業自主創新能力,擴大產業規模,打造應用場景標桿,構建產業支撐平臺,引進培育優
秀企業(ye),優化空(kong)間布局,根據《深(shen)圳市光(guang)明區現(xian)代產(chan)業(ye)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2020-2035)》,特制定本(ben)措施(shi)。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均在光
明區(qu),具備(bei)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人工智(zhi)(zhi)能(neng)、新(xin)型顯示(shi)、新(xin)一代通(tong)信與網絡(luo)、柔性電(dian)子、前沿技術(shu)等智(zhi)(zhi)能(neng)領域研(yan)發、生產和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she)會團(tuan)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條 對依托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臺在光明區開展成果轉化的智能產業化項目,按不超過項目(mu)實際總(zong)投資額的 30%,分三年給(gei)予金額最高為 800 萬(wan)元的資助。(區(qu)科技創(chuang)新局)
第四條 對經市級以上決策,由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層次的國外科學院(工程院)院士等高(gao)層次人才帶項(xiang)目(mu)、帶技術、帶資金在(zai)光明區創辦的具有重(zhong)大戰略意義的科技型企(qi)業,按(an)項(xiang)目(mu)總投(tou)資的 50%給予資助,資助金額最(zui)高為 5000 萬元。(區(qu)科技創新局)
第五條 對世界 500 強、中國 500 強、民營 500 強、新經濟500 強及深圳工業百強企業在光明(ming)區(qu)設立的具有(you)獨立法人資(zi)格、符合智能(neng)產業發展方(fang)向(xiang)的研(yan)發中(zhong)心,在享(xiang)受區(qu)級普(pu)惠性(xing)研(yan)發費用(yong)補(bu)助基礎上(shang),連續 3 年(nian)按照該研(yan)發中(zhong)心上(shang)一自然年(nian)度核準研(yan)發費用的 10%給予(yu)額外資助,每(mei)年分別給予(yu)金額最(zui)高(gao)為 1000 萬(wan)元(yuan)、800 萬(wan)元(yuan)、600 萬(wan)元(yuan)、300 萬(wan)元(yuan)、200 萬(wan)元(yuan)的資助。(區(qu)科技(ji)創新局)
第六條 對獲得市級智能產業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產業鏈關鍵(jian)環(huan)節提升(sheng)項目或(huo)工業(ye)互(hu)聯網(wang)技(ji)術應用相關扶持資(zi)(zi)金(jin)(jin)的科技(ji)型(xing) 中小企業(ye),按所獲市級資(zi)(zi)助的 30給予(yu)配套(tao)資(zi)(zi)助,資(zi)(zi)助金(jin)(jin)額最高為 100 萬元。(區科(ke)技創新(xin)局(ju)、區工業(ye)和信息(xi)化局(ju))
第七條 對經科技創新局認定,為企業提供EDA(電子設計自動化(hua))工具和(he) IP(知識(shi)產權模塊)、設計解決方案、先(xian)進工藝流片、先(xian)進封(feng)測(ce)服務(wu)(wu)、測(ce)試驗證(zheng)設備等公共技(ji)術支撐和(he)服務(wu)(wu)的(de)集成電路設計、制造、封(feng)測(ce)公共服務(wu)(wu)平臺,按平臺實際建設投入的(de) 30%給(gei)予資助(zhu),資助(zhu)金額最高為 500 萬(wan)元。(區(qu)科技(ji)創(chuang)新局)
第八條 對購買 EDA 設計工具軟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實際購買(mai)費用的 30%給(gei)予資(zi)助(zhu)(zhu),每(mei)家(jia)企業每(mei)年資(zi)助(zhu)(zhu)金(jin)額最高(gao)為20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
第九條 對購買 IP(知識產權模塊)開展高端芯片研發的企業,按實際購買費用的 3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金額最高為 200 萬元(yuan)。(區科(ke)技創新局)
第十條 對開展高端 IC 工程測試驗證及產品分析的企業,按實際(ji)購買費用的 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金額最(zui)高200 萬元。(區(qu)科技創新局)
第十一條 對運用平臺類服務商工業互聯網技術開展創新項目(mu)的(de)企業,按合同金額(e)的(de) 20%給(gei)予(yu)資助,資助金額(e)最高為 100 萬元。(區工業和信(xin)息化局)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向區內高校院所、科研機構建設的創新支撐平(ping)臺采購(gou)平(ping)臺服務,按實際采購(gou)費(fei)用的 30%給予資助,每家(jia)企業每年資助金額(e)最(zui)高為(wei) 2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ju))
第十三條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聯合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設立院士工作站,對院士工作站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兩個及以上(shang)的企業,按成果(guo)轉化協議(yi)實(shi)際(ji)交易額(e)的 10%給予資助,資助(zhu)金額最高(gao)為(wei) 100 萬元。(區科技創新(xin)局)
第十四條 對新獲得或新落戶光明區的國家、省市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分別給予最高為 80 萬元、50 萬元的資助。(區科技(ji)創新局)
第十五條 對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留在光明區發展,且上一自然年度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以上、同比增長 10%以上(shang)的,給予一次性 20 萬元資助。(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六條 對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投融資機構股權投資的企業,按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 20%,分三年給予金額最高為(wei) 400 萬元的資助。(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七條 對新落戶且納統在光明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 50 萬元資助。(區(qu)科技創新局(ju))
第十八條 打造“隱形冠軍”培育庫,每年認定一批成長型企業,每家企業給予 60 萬元獎勵;對企業在享受區級普惠性研發(fa)(fa)費(fei)用補助(zhu)基礎上,再對其研發(fa)(fa)費(fei)用較上年增(zeng)長部分的 10%給予資助,每家(jia)企(qi)業每年資助金額最高為 10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九條 對年度研發投入不低于500 萬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享受區(qu)級普惠性研發(fa)費(fei)用補助(zhu)基礎(chu)上,再按其研發(fa)費(fei)用的 5%給予資(zi)助(zhu),每年資(zi)助(zhu)金額最(zui)高為 100 萬元。(區(qu)科技創新(xin)局)
第二十條 對估值 5 億元以上、累計融資達 5000 萬元以上,且近 3 個自然年年均企業估值增(zeng)長(chang)率在 100及以上的(de)準獨角獸企業,連續(xu) 3 年按其每年研發(fa)費(fei)用(yong)的 15 %給予(yu)資助(zhu),每年資助(zhu)金(jin)額最高(gao)為 300 萬元。(區科技創新(xin)局)
第二十一條 對被國家工信部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和“單項冠軍產品”企業,分別給予 100 萬元和 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區(qu)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條 對上一個自然年內新認定的國家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示范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 100 萬元的資(zi)助;對上(shang)一個自然(ran)年內(nei)新認定(ding)的省級制造(zao)業(ye)與(yu)互聯網(wang)融合發展試(shi)點示范的企業(ye),給(gei)予(yu)一次(ci)性 50 萬元的資(zi)助。(區(qu)工業(ye)和(he)信息化(hua)局(ju))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國家、省、市級以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ren)定(ding)的工(gong)業(ye)企業(ye),按認(ren)定(ding)后一年內首臺(套)產品銷售金(jin)額的 20%給(gei)予(yu)資助,分別給(gei)予(yu)最高 300 萬(wan)元、200 萬(wan)元、100 萬(wan)元資助。(區(qu)工(gong)業(ye)和信(xin)息化(hua)局(ju))
第二十四條 對開展技術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所獲市級(ji)工業(ye)技術(shu)改造資助的 50%給予配套資助,資助金額最高(gao)為 200 萬(wan)元。(區工業(ye)和信息化(hua)局(ju))
第二十五條 對在智能制造、智慧園區、智能醫療、智能安防(fang)等領域(yu)建設(she)特色應用場景項目(mu)的企業(ye),按其控制(zhi)系(xi)統、軟件(jian)方面實際投資(zi)額(e)度的 30給予資(zi)助(zhu),資(zi)助(zhu)金額(e)最高為 300 萬元(yuan)。(區(qu)工業和信(xin)息化局)
第二十六條 對本區企業購買經區科技創新局備案認定的智能產業創新產品,按該創新產品認定后一年期間購買價格的10%給予(yu)資(zi)助,每家企業(ye)資(zi)助金(jin)額最高為(wei) 100 萬元。(區科技創新(xin)局)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與光明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
第二十八條 本措施的資助與獎勵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本措施中除第六條“配套資助”、第十一條“工業互聯網技術創新項目資助”、第二十二條“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he)發展資助”、第二十(shi)三條“首臺(套(tao))銷售(shou)資助”、第二十(shi)四條“技術改造資(zi)助(zhu)”及第二十五條“智慧場(chang)景(jing)建設(she)資(zi)助(zhu)”外(wai), 其(qi)余項目(mu)不受企業上一年度在光明區地方財力貢獻(xian)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項目有數量和(he)額度(du)限制,受(shou)區經濟發展專(zhuan)項資 金年度(du)總額控制。
第三十條 本措施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深圳(zhen)市(shi)光明(ming)區科技創新(xin)局負(fu)責解釋。
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科技服務業提升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打造全球知名的科技引領型現代產業先鋒區,有效支撐生命科學、新材料、智能等產業跨越發(fa)展,根據《深(shen)圳市(shi)光明區現代產業體系中長期發(fa)展規(gui)劃(hua)(2020-2035)》,特制定(ding)本(ben)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納稅地和統計地均在光明區,具備獨立法人資(zi)格,且從事科技服務(wu)的(de)企業、事業單位、 社(she)會(hui)團(tuan)體、民辦非企業等(deng)機構(gou)或(huo)個人。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條 對在生命科學、新材料、智能等產業領域搭建的產業級通用型重大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平臺獲市級資助的 30給(gei)予配套資助,資助總額(e)最(zui)高為 500 萬元。對產業級通用型重大公共技術(shu)服(fu)務平臺孵化的產業化項(xiang)目(mu),按不超過(guo)項(xiang)目(mu)總投(tou)資的 30%給(gei)予資助,資助總額(e)最(zui)高為 200 萬元。(區科技創(chuang)新局(ju))
第四條 對經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ding),為區內生命(ming)科學、新材(cai)料(liao)、智能領域中小微企業提供成果(guo)轉化服(fu)務(wu)以及(ji)研發、測試、設計、認證、技術咨(zi)詢(xun)等專(zhuan)業服(fu)務(wu)的各類公(gong)共技術服(fu)務(wu)平臺,按服(fu)務(wu)費用的 20%給(gei)予(yu)平臺資助,每(mei)家每(mei)年資助總(zong)額最高為 200 萬元。(區科技創新局)
第五條 對入駐光明國際技術轉移轉化中心的技術轉移機構給(gei)(gei)(gei)予場(chang)地(di)租(zu)(zu)金補(bu)貼:對(dui)區內高(gao)校院(yuan)所技(ji)術轉移機構按場(chang)地(di)租(zu)(zu) 金的 100 給(gei)(gei)(gei)予資助;對(dui)其他技(ji)術轉移機構按場(chang)地(di)租(zu)(zu)金的 50%給(gei)(gei)(gei)予資助;以上補貼(tie)面積均不超(chao)過(guo) 1000 平方米。對新認定(ding)或新引(yin)進的國家(jia)技術(shu)轉(zhuan)移示(shi)范(fan)機構(gou),給予 50 萬元獎(jiang)勵;對新通(tong)過深(shen)圳市技術轉(zhuan)移機構備(bei)案(an)并按要(yao)求(qiu)填報統計系統的機構,給予每家 5 萬元(yuan)獎勵。(區科技創新局(ju))
第六條 對促成不少于3 項科技成果在區內轉化的科技服務平臺類企業或者機(ji)構,按技(ji)術合(he)同中(zhong)實際發生技(ji)術交(jiao)易額(e)的 4%給予資(zi)助,每(mei)家(jia)企業或(huo)機構每(mei)年資(zi)助總額最高為 300 萬(wan)元。(區科技創新局)
第七條 對區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shi)場掛牌(pai)交(jiao)易(yi)、拍賣等市(shi)場化方式向區(qu)內非(fei)關聯創(chuang)新創(chuang)業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按(an)照技術交(jiao)易(yi)額的 2%給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補貼,每(mei)家每(mei)年補貼總(zong)額最(zui)高為(wei) 200 萬元;按(an)照技術交易額的 3%,給予高等院(yuan)校、科研機構認(ren)定的職務科技(ji)成(cheng)果(guo)完(wan)成人補貼,每人每年補貼總額(e)最(zui)高為 30 萬元;按照技術交(jiao)易額(e)的 10%給予(yu)受讓該(gai)科技成(cheng)果的創(chuang)新創(chuang)業(ye)(ye)企業(ye)(ye)補貼,每家企業(ye)(ye)每年補貼總(zong)額最高為 50 萬元。(區科(ke)技(ji)創(chuang)新(xin)局)
第八條 對生命科學、新材料、智能領域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分 3 年按檔次分別給予運營主體最高 350 萬元、250萬(wan)元(yuan)、150 萬(wan)元(yuan)獎勵。(區科技創(chuang)新(xin)局)
第九條 對上一自然年度代理光明區企事業單位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量(liang) 20 件及以上的機(ji)構按每(mei)件 1000 元給予獎(jiang)勵,每(mei)家每(mei)年(nian)最高 50 萬元;對上一(yi)自(zi)(zi)然年(nian)度(du)為擁有自(zi)(zi)主知識產(chan)權(quan)的光明(ming)區企(qi)事業單位進行(xing)托管服務數量達(da)到20 家及以上的機(ji)構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 15 萬元。(市(shi)市(shi)場監督管理(li)局光明監管局)
第十條 對輔導轄區企業獲得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價值專利(li)組合培育項(xiang)目資助(zhu)的(de)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gei)予一(yi)次性獎勵 10 萬(wan)元,每(mei)家機構每(mei)年累計最(zui)高 30 萬(wan)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ju)光明監管局(ju))
第十一條 對在光明區成立運作滿1 個自然年度以上的產業知識產權(quan)聯盟,經市(shi)市(shi)場監督管理局(ju)光明監管局(ju)認定(ding)后(hou),連(lian)續(xu) 3年(nian)每年(nian)給予(yu)最高 50 萬元(yuan)的(de)資助。(市市場監(jian)督管理局(ju)光明(ming)監(jian)管局(ju))
第十二條 對開展產業專利導航項目的行業協會、產業知識產(chan)權聯盟和(he)科研院所給予(yu)資(zi)助(zhu),單個(ge)項(xiang)目資(zi)助(zhu)總(zong)額最高為(wei) 100萬元,上述(shu)項(xiang)目每(mei)年資助(zhu)不(bu)超過 2 項(xiang)。(市市場監(jian)督管理局光明監(jian)管局)
第十三條 對入駐光明區的檢驗檢測、認證、知識產權、工業(ye)設計等重點發展領(ling)域的(de)服(fu)務(wu)業(ye)企業(ye),按(an)年(nian)度租金(jin)總額的(de) 20%給予資(zi)助,資(zi)助總額最高為 10 萬元。(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條 對在光明區首次實現“小升規”的律師及相關法律服(fu)(fu)務(wu)、會(hui)(hui)計(ji)審(shen)計(ji)及稅務(wu)服(fu)(fu)務(wu)、社會(hui)(hui)經濟咨詢服(fu)(fu)務(wu)、研究(jiu)和試驗發展服(fu)務(wu)、質檢(jian)技術服(fu)務(wu)、工業(ye)(ye)設計服(fu)務(wu)及知(zhi)識(shi)產權服(fu)務(wu)等服(fu)務(wu)業(ye)(ye)企業(ye)(ye),給予一次性(xing) 50 萬元(yuan)資助。(區工業(ye)(ye)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條 對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 1 億元、3 億元、5 億元,且同比(bi)增速(su)超過 20%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fu)務業(ye)企業(ye),一次性獎勵(li)1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區(qu)工業(ye)和信(xin)息(xi)化局(ju))
第十六條 對引領提升區內產業發展,并獲得民政部門 3A以上評估的行業協(xie)會(hui)、產業聯盟等機構(gou),在評定(ding)當年,一次性給(gei)予最高 50 萬元獎勵。(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對經主管部門備案同意舉辦的高端專業論壇和大型(xing)國際(ji)學術(shu)會議、國際(ji)性峰會、行業博覽(lan)會、賽事(shi)等活(huo)動, 按活(huo)動實(shi)際(ji)發生費用的 50%對(dui)承(cheng)辦單(dan)位給予(yu)資助,資助總額最(zui)高為 100 萬元。(區科(ke)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條 對首次通過認定的國家級和市級科普教育基地, 給予基地依托單位最高 50 萬元的建設獎勵,其中:國家級科普教育基(ji)地依托(tuo)單位(wei)獎勵 50 萬(wan)元,市級科普教育基(ji)地依托(tuo)單位(wei)獎勵 20 萬元。對上一(yi)自然年(nian)度接待參(can)觀人數超(chao)過 10000 人次(ci)的科普(pu)教(jiao)育基地,給(gei)予(yu) 5 萬元獎勵。(區科技(ji)創新局)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措施與光明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
第二十條 本措施的獎勵與資助資金在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中除第十三條“服務業企業租金支持(chi)”及第十五條“服務(wu)業企(qi)業營(ying)收支持(chi)”外,其余項目不受企(qi)業上一年度在光明區地方財力(li)貢獻的限制。本措施支持項(xiang)目(mu)有數量和額度(du)限制,受區經濟(ji)發展(zhan)專項(xiang)資 金年度(du)總額控制。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2 年(nian) 12 月 31 日,由深圳市光明區(qu)科(ke)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 年 10 月 16 日印發